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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 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即可日入千元!上海高院头条号本期撰稿人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10-01 16:45

↑↑↑《上海高院》头条号,告诉你法语普及的精彩内容

本期作者

朱涵

刑事法庭

助理法官

《卖个人银行卡、手机卡

一天能赚一千块!"

“别花一分钱,把你的银行卡

借钱给别人赚钱!"

你听到这个很兴奋吗?

当你被这个躺着赚钱的“美女商人”所吸引时,你不知道自己已经掉进了“盗贼的网”,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如此,借贷、出租、出售银行卡达到一定金额,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达到一定金额等情形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法律制裁。 !

什么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犯罪。简单地说,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并提供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287条之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和其他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严重的行为”。

>>>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帮助”的行为包括:

(1)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获取、销售、租赁;

(2)收购、出售或出租他人的手机卡、数据卡和物联网卡。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3)以广告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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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万元以上非法所得;

(5)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6)被帮助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以上的获取、出售、租赁;

(8)20多张手机卡、数据卡、物联网卡的收购、销售或租赁;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因客观条件确实无法核实被帮助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金额合计超过项目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2)到(4)),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说了这么多

让我们来看看

以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2月,叶某经朋友介绍,以为自己提供几张银行卡就可以“轻松赚钱”。后来知道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他还是用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他人进行银行转账,受益费25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导致多名受害人将被骗款项共计45万元转入上述银行卡。

经上海市黄浦法院审理,被告人叶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2

2020年,某大学学生马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手机卡,却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他人,获利800元。银行卡账户达到100万元以上。

经上海市黄浦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过程中发现手机卡,非法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多为初犯,年轻犯罪现象突出。尤其是很多学生,由于缺乏社交经验,没有收入来源,看到卖两张卡可以“赚快钱”的消息时,被消费主义诱惑去冒险。他们也常常不关心卡内的异常交易,认为“不参与不构成犯罪”。有的同学尝到甜头后,还拉着校园里的其他同学买了两张卡。众所周知,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此外,还有通信、金融行业内部人员违规办理两张卡、非法出售企业银行账户等案件。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不要冒险。请记住,不要将您的企业账号、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和理财活动,还会可能会将自己拉入犯罪的泥潭。如未使用或丢失,也应及时取消或报失,不能随意丢弃!

来源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摄影 | 陈琦

  本文链接:http://www.jxjx371.com//a/lianhao/20221001/971.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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